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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掇刀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补助办法


【颁发部门】 荆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荆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荆政发[2007]29号)中关于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实行政府适当补助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现状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实际,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户籍在东宝区、掇刀区的城镇居民及在东宝区、掇刀区行政区范围内所办学校的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除中央和省政府对城镇居民给予的补助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也给予适当补助,市、区两级按人年补助标准为:

(一)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5元;

(二)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25元;

(三)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70元;

(四)低收入家庭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30元;

(五)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30元。

乡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补助责任。

三、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以上补助额的55%和45%。

四、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重残人员的补助按人均40元的标准在残联基金中列支;

(二)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的补助按人均40元的标准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其余补助资金均由市、区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两区每年应及时将当年的实际参保的人数、结构、缴费及市、区两级财政应给予的补助等基本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及时将市财政应给予的补助拨到两区的财政社保居民医保专户。

六、两区每年应及时将区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拨入该区财政居民医保专户。

七、区级财政不按规定拨足补助资金,市财政将通过扣缴区级财政资金的方式,扣足拨入区财政居民医保专户。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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