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8]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深刻汲取莆田“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消防部门设立整治办公室,分管领导任整治办主任,抽调监察、公安、建设、规划、国土、安监、工商、经委、贸发、城市执法、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三合一”场所及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跟踪“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实施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明查暗访,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乡、镇(街道)应相应设立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防止已整改隐患出现“回潮”。
二、加大整治力度,综合治理“三合一”场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政办发电〔2007〕1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加大“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使“三合一”场所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建立台账并严格按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实施整改;二是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整顿;三是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四是各县(市)区对责令整改的“三合一”场所要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三、坚持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采取举报奖励措施。为了综合整治“三合一”场所工作取得实效,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清查“三合一”场所工作,群众可采用电话举报、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举报人直接举报等多种方式举报“三合一”场所,并对核查属实的群众举报给予现金奖励。建立“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将综合整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各地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确保举报奖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强化宣传工作,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业主予以曝光,以推动整治工作的落实。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综合整治。一是各级政府应明确各级各部门“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现有“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应当督促其整改,并报上一级“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二是“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监察、公安、建设、规划、国土、安监、文化、工商、税务、房管、经委、贸发、城市执法、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有效整改火灾隐患,健全单位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实行“三位一体”网格化管理机制,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以乡、镇(街道)行政辖区为网格划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村(社区)居委会为终端网格节点,落实动态巡查,发现并及时上报火灾隐患。
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税务部门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房管部门要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为,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七、加强检查考评工作,实行倒查追究责任制度。“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要求,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市里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合一”场所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及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网格化管理原则,对漏报、瞒报、乱报现象将按以下原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该报不报或隐瞒不报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社区、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向县(市)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二)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的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社区、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等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三)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而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区、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和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停职检查,并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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