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自治区西部“小三角”服务中心的总体目标,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自治区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乌海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祖国、为内蒙古和乌海市争光。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
(一)在奥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0万元、22.5万元、15万元、7.5万元、6万元、4.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在世界杯、世界锦标赛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在亚洲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4万元、3.2万元、2.4万元、1.6万元、0.8万元的奖励。
(四)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五)在全区综合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0.45万元、0.3万元、0.15万元的奖励。
(六)集体项目运动员的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根据参赛人数人均发放。足球、篮球、排球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金额的300%给予奖励。
(七)破纪录奖:破(超)全国纪录,奖励2万元,破(超)全国青少年纪录,奖励1.5万元;破(超)自治区纪录,奖励1.25万元;破(超)自治区青少年纪录,奖励0.75万元。如运动员在同一项目中多次破(超)纪录,按破(超)最高纪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的退役安置
凡经我市选拔培养、户籍关系在我市辖区内的运动员,获得以下成绩,退役后给予就业安置。
(一)在自治区综合运动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亚洲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
(四)在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
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安排在有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安置单位。
第五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获得奖励的,对该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100%给予奖励。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被输送到内蒙队、国家队后获得奖励的,对该教练员和专业队教练员分别按运动员获奖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集体项目教练员的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
(三)教练员带队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获得成绩原则上不评奖。如因教练员调整、参加集体项目等原因,获奖运动员的教练超过两人的,只按一名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奖励,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通的,由市教育体育局裁定。
第六条 凡经我市选拔培养、户籍关系在我市辖区内的运动员,输送到自治区或自治区以上训练单位的,其教练员均给予奖励。
(一)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教练员除享受上级颁发的输送奖外(下同),我市另奖5000元。
(二)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正式入队后奖励给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3000元(指在自治区综合运动会上为代表团团体总分加分的运动员)。
(三)输送奖励每四年为一个周期。
第七条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由市教育体育局做出方案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