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局工作、全市林业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局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局领导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本局机关文书档案实行网络电子化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凡属本局归档范围的纸质文件材料,各处室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订、排列、编号、目录录入、打印《归档文件目录》等,规范整理后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完善交接手续。各处室必须统一使用“文档一体化”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档案文件级目录管理,经办的发文须添加电子原文以实现档案的原文管理。
(二)纸质文件装订的规定:永久纸质文书档案必须采用线装方式进行装订;定期纸质文书档案可以采用原有装订方式,其装订材料必须使用市档案局统一要求的不锈钢材料。
(三)各处室通过局办公局域网或专用网经办的电子来文中,凡涉及本局或全市林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决定、决议、通报、通知等具有考查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将该文件电子原文连同其网上办理流程信息打印成纸质文件后,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规范整理。
(四)本局机关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局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档案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局制定的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文件材料;本局制订的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在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监督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林业行业内部审计等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材料;本局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中形成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局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局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局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局在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局在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森林资源消长、监督林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林业行业内部审计等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局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三)本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局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局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六)本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九)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十)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局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局文件材料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并抄送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会议文件材料
1.1 国家林业局召开的工作会议或重要业务会议
1.1.1 主要会议材料 30年
1.1.2 本局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或业务材料 30年
1.2 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林业局长会议、全市林业工作会议、全市林业科技会议、全市退耕还林工作会议、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全市造林绿化会议等全局性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
1.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1.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1.3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
1.3.1 对本局重大问题或重要业务工作作出的决策性文件材料 永久
1.3.2 其它需要贯彻执行的、具有考查价值的文件材料
10年
1.4 平级机关召开的会议
1.4.1 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5 本局党组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的纪要、会议记录、决定 永久
1.6 本局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1.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1.6.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1.7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1.7.1 重要业务问题的
1.7.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
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1.7.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1.7.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7.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
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1.7.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
复制件或副本10年
1.8 本局承办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1.8.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辅助报告,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1.8.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1.8.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2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局、全市林业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2.1 重要的 永久
2.2 一般的 30年
2.3 本局工作汇报材料30年
3 本局职能活动中的业务文件材料
3.1 本局制定的文件材料
3.1.1 关于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全市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管理、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3.1.2 关于以上职能活动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10年
3.2 本局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3.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3.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3.2.3 请示无批复、批示的10年
3.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局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3.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3.3.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3.3.3 无复函、批复但有处理意见的10年
3.4 本局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3.5 本局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3.5.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3.5.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3.6 本局编辑、编写、文件材料
3.6.1 大事记、组织沿革、林业志等永久
3.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3.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 永久
3.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 永久
3.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3.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3.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3.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3.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3.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3.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7.5.1 重要的 永久
3.7.5.2 一般的 30年
3.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3.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3.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3.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3.8.5 局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30年
3.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3.9.1 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3.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4 本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工会、保卫、信访工作、议提案办理等文件材料
4.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4.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4.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4.4 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4.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4.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4.4.3 局机关内部表彰、奖励的30年
4.5 对本局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4.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4.5.2 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4.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4.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4.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4.9 职工名册永久
4.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4.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4.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4.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4.11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4.12 本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4.12.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4.12.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4.13 本局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5 本局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5.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5.2.1 重要的永久
5.2.2 一般的10年
5.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5.3.1 重要的30年
5.3.2 一般的10年
5.4 本局财务预算 30年
5.5 本局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 ,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5.6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5.6.1 重要的永久
5.6.2 一般的10年
5.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5.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6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6.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6.1.1 重要的永久
6.1.2 一般的10年
6.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林业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6.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局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7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8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8.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8.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