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节约行政开支,控制行政成本,现将《财政部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云办发〔2008〕9号)精神和省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是在对外开放新形势下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勤俭办外事”方针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 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和监督管理,自觉遵守预算管理规定,严格出国经费的核销管理,维护国家外汇管理制度,节约行政经费开支,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确保因公出国(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从2009年起,将省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为稳步推进省级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改革,2009年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规定的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的要求,根据省外办审核批准的各单位2009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对省级单位报送的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所需出国(境)经费从单位年初预算公用经费中开支。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力情况和省外办汇总的各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结合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通过调整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结构,专项安排省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省级单位经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的,由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申请,省财政厅按“从严控制、逐一核拨”原则,从年初预算确定的省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统一安排。 除上述经费来源渠道外,各单位一律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 三、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省财政厅和省外办根据各自的职责,实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制度,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单位应根据控制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和省外办编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的因公出国(境)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外办。 (二)省外办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研究确定下年度总团组数及各单位的团组数,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安排出国(境)任务,凡未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应在本单位计划中调剂解决。 (三)省财政厅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手续。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包括参加中央部委办组团的人员),应由派员单位或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填报“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表”(附件1),连同单位申请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正式文件、省外办审核批准单位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一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经费审批手续,同时将安排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文件抄送省外办,作为省外办审批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必备条件。凡未取得省财政厅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文件,省外办一律不予批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凡由邀请方、中央组团部门承担全部出国(境)费用的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省财政厅不再进行经费审批。 四、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因公出国(境)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控制下的购汇制度。省级单位要严格根据省财政厅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向省财政厅申请用汇额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个人持批准的用汇申请书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用汇兑付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其他渠道获取外汇,逃避财政监督管理。对不执行规定的,组团单位或参团人员单位一律不准报销其人民币经费。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应在回国后三个月内到省财政厅履行用汇核销手续。省财政厅要按照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以及经费预算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各组团单位或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未经省财政厅核销的所有境外用汇经费及国际旅费。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五、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省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内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凡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宿、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应首先履行出国(境)经费及外汇审批手续后,其单位才可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购买国际机票应执行政府定点采购制度,凡能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每个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所有经费必须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六、省监察厅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摊派转嫁费用、顶风违纪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部门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缴违纪违规报销的费用。 七、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可以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和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我省因公出国(境)经费及外汇使用情况。 省级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使用情况(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凡未按期上报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的,省财政厅和省外办将停止审批其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任务。 九、本通知适用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也要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现行外汇财务管理政策及费用开支标准办理出国(境)人员的用汇及经费审批、核销手续。 十、各州(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备案。各州(市)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州(市)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和上年度因公出国(境)情况报送省外办。各州(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州(市)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表 2.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表 3. 《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出访任务 出国(境)团组名称 出访国家(地区) 拟停留天数 出访费用(单位:元) 合计 国际旅费 境外用汇经费 办理出国(境)时缴纳的证照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 培训费 我方承担 邀请方承担 我方承担出访费用的资金来源 派员单位财务部门经费审核意见 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专用章) 派员单位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备注: 1.本表由因公出国(境)派员单位填写,由单位财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本表加盖公章后随同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的正式文件、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一并报送。 3.出访费用中“境外用汇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境外支出标准测算填列,具体开支标准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1〕385号)。 4.出访费用中“培训费”一项,只有单位取得省外专局审核批准的单位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才需填列。 附件2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全年出访团人次 (单位:人次) 省(部)级 厅(局)级 县(处)级 其他 出访团组所到国家及地区数 (单位:个) 亚洲 欧洲 美洲 大洋州 非洲 其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 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 实际支出情况(单位:元) 合计 国际旅费 境外用汇经费 办理出国(境)时缴纳的证照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 培训费 省财政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单位:万元) 合计 (金额) 1、……(文号) (项目名称及金额) 2、……(文号) (项目名称及金额) …… …… …… …… …… ……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备注: 1.“境外用汇经费”应按照因公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到省财政厅办理了用汇核销手续的境外用汇经费填列。 2.“省财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一项要逐项填列省财政下达资金的文号、项目和金额。 3.如果“省财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合计”小于“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实际支出数-合计”,单位需对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另附说明并加盖公章。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