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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08年消防工作意见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08年,全市消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为重点,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完善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努力实现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2008年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一)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全面落实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50号)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工作特点,抓好部门和行业内部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联合执法和资源共享机制,对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多个方面措施督促整改。规建、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商、质监、公安部门要以落实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标识制度为切入点,加强联合执法,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要规范完善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落实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三)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社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单位自身的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强化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消防事业新发展
(一)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年内,修订完善泸州市消防总体规划,泸县、合江、叙永、古蔺要结合县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城区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各地在修订城区总体消防规划的同时,要抓紧落实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在2008年底前,全市30%的乡镇完成消防规划。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6〕2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年度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积极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完成2008年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2007年未完成移动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等装备配置任务的乡镇,务必在2008年实施完成;推进场镇(集镇)消防供水改造,满足消防用水需求;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大力倡导农村建立志愿消防队、村办消防队、镇办消防队、片区消防队。年内,全市新建、改造消防站9个,新增市政消火栓100个,完成市级消防指挥中心的立项、选址工作。
(三)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消防“三基”工程建设投入,根据消防“三基”工程建设需要和年度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所需经费保障,并通过多种方式筹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武警四川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川财行〔2007〕142号)要求,及时足项足额保障到位。

三、抓住重点环节和瓶颈问题,全力开展火灾预防工作
(一)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隐患整治年,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人员密集、易燃易爆“两类”场所、商住、综合“两楼”为重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且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或场所,要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决定;要坚决遏制集生产、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出现。
(二)社会各单位要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会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完善隐患发现和整改机制,依法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保障隐患整改资金,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逐步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促进火灾隐患的有效发现和及时整改。
(三)加强消防行政执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直至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火灾事故,要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立案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及时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协调会议,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筹集整改所需资金。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
(五)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8〕4号)的要求确定2个以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乡镇,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工作。要加强农村生活用火管理,整治农村火灾隐患,完善农村防范措施,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全力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六)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对学生的教育内容;劳动就业部门要将消防常识纳入再就业上岗前培训,切实提高就业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消防部门加大消防培训力度,对消防值班,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检测等岗位人员实行强制培训。深化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从“两类场所”延伸到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和其它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星级”评比活动。

四、加强执勤备战,筑牢火灾防控最后防线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建设,理顺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队伍装备,以适应新形势下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各社会单位要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灭火预案,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作用。各专职消防队要加强战训基础工作,有效整合社会消防资源,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商住楼、综合楼的灭火疏散预案,开展灭火实战演练和战术训练,切实提高队伍灭火救援的能力。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各地区消防工作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2008年全市消防工作目标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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