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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颁发部门】 商洛市政府

【发文字号】 商政办发[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突破发展、建设和谐商洛为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区别又相互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归类实施。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分类实行保障。

2、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3、统一制度,因地制宜。全市制定基本统一的保障意见,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工作要纳入城镇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效使用就业资金,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公益性征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三、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

全市7县区城镇规划和重点建设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重点经济建设项目需要,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能承受等实际,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1、新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费中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由省、市、县按照各自承担1/3的原则,主要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

2、已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接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新被征地农民,按照以支定收和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领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接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参见附表(一)。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表(一)

年 龄 段

缴费

年限

(年)

缴费

总额

(元)

其 中

保障

待遇

(元/月)

集体和

个人

承担

(60%)

财政

补助

(40%)

符合

领取

基本

养老

保险

金人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

5

12000

7200

4800

200

男年满65不满70周岁,女年满60不满65周岁

8

19200

11520

7680

200

男年满60不满65周岁,女年满55不满60周岁

10

24000

14400

9600

200

接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

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

10

24000

14400

9600

200



3、劳动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向前据实计算1-10年进行缴费。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不满40周岁,一次性缴清10年费用;男年满23不满40周岁、女年满23不满30周岁,一次性缴清5年费用;男年满18不满23周岁、女年满18不满23周岁,按向前到18周岁的实际年限据实计缴,政府相应补助40%,分别由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1/3。参保后可全额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后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个人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政府相应补助40%,分别由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 1/3。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接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人员计发办法发给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标准参见附表(二)。

新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缴费标准表(二)

注:缴费基数为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

基数

(元)

缴费

比例

(%)

缴费

年限

(年)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元)

按缴费比例划分

(元)

总额

(元)

集体

个人

承担

(60%)

财政

补贴

(40%)

记入

统筹

基金

金额

(12%)

记入

个人

帐户

金额

(8%)

劳动年龄段人员

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

女年满30不满40周岁

16918

20

10

33836

20301.6

13534.4

20301.6

13534.4

男年满23不满40周岁

女年满23不满30周岁

16918

20

5

16918

10150.8

6767.2

10150.8

6767.2

男年满18不满23周岁

女年满18不满23周岁

16918

20

1-4

每年

3384

每年

2030

每年

1353

每年

2030

每年

1353



(二)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

1、已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为三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150、200、260元/月,由村(组)、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政府补助40%,分别由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1/3。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清5-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村(组)写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已被征地农民还可按年缴费。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具体标准参见附表(三)。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表(三)

年龄段

缴费

年限

(年)

缴费

总额

(元)

其中

保障

待遇

(元/月)

集体和

个人承担

(60%)

财政

补助

(40%)

符合

领取

基本

养老

保险

金人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

5

9000

5400

3600

150

12000

7200

4800

200

15600

9360

6240

260

男年满65不满70周岁,女年满60不满65周岁

8

14400

8640

5760

150

19200

11520

7680

200

24960

14976

9984

260

男年满60不满65周岁,女年满55不满60周岁

10

18000

10800

7200

150

24000

14400

9600

200

31200

18720

12480

260

接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

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

10

18000

10800

7200

150

24000

14400

9600

200

31200

18720

12480

260



2、已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接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缴清费用后,按规定领取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金。

3、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五、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就业和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实施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省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市、县(区)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按就业培训计划及时核拨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2个月内向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40%, 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向市级财政上解土地出让收入的县,市、县承担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要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要按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配套措施,更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此项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当地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各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负责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配套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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