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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白银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8]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效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7]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调控作用,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㈠各县、区人民政府;
㈡重点耗能企业。全市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类考核指标。
㈠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为考核内容。
㈡对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市政府与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市经委(国资委)与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标准煤的企业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为考核内容。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约束性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㈠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㈡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政府和市经委(国资委)与各企业签订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年度节能量(含节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市评价考核工作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㈠超额完成(95分以上);
㈡完成(80-94分);
㈢基本完成(60-79分);
㈣未完成(59分以下)。
对县、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市重点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确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考核时间和程序
㈠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督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2、市重点耗能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节能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委。市政府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督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每年4月底前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㈡年度节能目标上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与市政府和市经委(国资委)签订的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结合本县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经委和市统计局。由市政府评价考核工作组审核确认后作为该县区和企业本年度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
以上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年度节能目标上报的规定,从2008年度起开始实行。

八、奖惩措施
㈠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县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㈢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㈣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享受国家免税等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㈤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分别报市政府和所在县、区政府,并抄报市经委和县区节能管理部门。其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按管理权限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㈥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㈦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白银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从2008年度开始施行。

附:1、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表(略)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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