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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委办[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
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到杭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要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当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申请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参保职工按规定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段为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执行,并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补缴时段为上年度(含)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当予以补缴。
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按8%记入,缴费指数按1确定。
(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予补缴。
(七)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已按11%转入的,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 ,其余的3%转入统筹基金,同时提供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已经按11%转出的不再处理。
(八)按省劳动保障厅、省体改办、省乡企局《关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规定参保或杭州市户籍人员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进行前补后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其他按地方政策规定办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协缴)、失地农民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等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办理转移。
(九)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时,应提供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
未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参保缴费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提供本人历年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杭州市区的,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增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按8%建立。协缴人员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 年1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 年及以上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详见附件)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不足40 周岁的,按4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 周岁的,按7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以下简称中人), 2010 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 年和2011 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 年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 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3、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1998年1月1日以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不间断缴费且达到缴费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4、曾按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低标准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5、曾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低标准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略)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十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三)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1、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全省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不到0.6 的,按0.6 确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2 的,按2确定;1995年1月1日起,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3的,按3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缴费的且缴费基数为6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确定;缴费基数为10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确定。
3、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 确定。
4、1992年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的替代指数确定;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同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3年为0.9802、1994年为0.8869、1995年为1.0101、1996年为0.9321、1997年为1.0634);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缴费工资和浙江省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2008年1月1日起按转出地提供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杭州市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279 确定。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的,可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至转出地职工个人缴费实施前为止。
(十四)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按省规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十五)1998 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缴费后发生缴费中断的,在计算退休(退职)基础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算。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和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47号)安置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内发生缴费中断的,缴费工资指数不计算为零指数。用公式表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区的替代指数。
(十六)2006 年1月1日以后退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退休时增发一次性补贴规定的人员,其一次性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97 年12 月31 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1997 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 号)规定的1956 年至1964 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退休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 年以上,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给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教师加发退休补贴费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4〕7号)和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教龄满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计发退休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杭人〔1998〕 150号)规定的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规定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 号)规定的边远地区工作20 年以上的高级专家,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 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低标准缴费的人员,计算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低标准缴费年限应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低标准缴费年限×缴费系数,缴费系数的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八)参保人员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十九)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和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二十)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上述缴费年限含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未转入杭州市区的异地实际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申领办法。杭州市区户籍的,继承人携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凭证(农业户籍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死亡时未就业的证明)和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携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领并填写《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后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发放。
外地户籍人员,由继承人携带上述材料及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十一)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和在市区参保且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
要求继续缴费的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二十二)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二十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保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政策参保,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复员或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军队士官,就业并参保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四)农民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继承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死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二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曾参加机关事业退休费统筹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1996年、1997年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后个人缴费按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部分中划入。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仅用于基本养老金核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继承的规定。
(二十八)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对应年份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79倍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的记账比例补建个人账户。补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基本养老金核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继承的规定。

二、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二十九)农民工申请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携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申请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十)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增发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l%。
公式(略)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
(三十一)参加征地农转非双低养老保险,由本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确认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十二)办理参保手续应携政府部门征地批文和审批盖章的《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1张。
(三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
1、审核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
2、按规定标准核定养老保险费;
3、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清费用。
(三十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计算公式:

缴费系数= (1.5×0.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 元/月的,按410 元/月发给。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十五)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开户登记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
4、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杭州市地税税务登记证(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除外);
7、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需提供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三十六)参保人员退休时符合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退休费按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参保人员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三十七)不符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三十八)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各类保障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政府规定的补贴。
(三十九)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余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个人账户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贴。折算公式: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余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折算年限计算到月。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经折算后不符合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限的,需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未满60周岁的,折算后,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到60周岁的不足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限,也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限。
(四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公布的记账利率用月积数法按年计息。
(四十一)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还应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十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四十三)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应与征收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缴费办法到征收机构申报应缴费用,按申报时的缴费标准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四十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区财政应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部门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十五)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之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从次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自缴清费用之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按月领取手续之月起发放。
(四十六)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扣除,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领取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十八)参保人员在杭州市范围内因户籍关系变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联系函及本人身份证。
户籍迁至杭州市范围外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户籍迁出前,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达到60周岁时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户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由参保人到迁入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四十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五十)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以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总额
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五十一)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十二)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处(科),并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科(部),配备6-8名专职经办人员。

六、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五十三)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杭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在当地的非农业户籍年限,可视同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五十四)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领取并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后,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
已享受政府各类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十五)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后及时将申请人的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管理站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予以审核。
(五十六)经区级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区直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五十七)申请参保人员为外地户籍迁回杭州市区的,其迁出地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
(五十八)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通知书》。
(五十九)申请人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按期缴费的,生活补贴待遇从申请参保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逾期重新核定应缴费额,其生活补贴待遇从重新核定次月起按月享受。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六十)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2日前将生活保障费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350元。其中,200元从个人账户中支取,150元由财政负担。
(六十一)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从服刑或劳教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不参加生活保障费的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费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不予补发。
(六十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亲属应当在15日内持有效死亡证明书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终止生活保障手续。逾期不申报、不办理终止手续并继续冒领生活保障费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协助有关单位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十三)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申领手续时,应提供相关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
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杭州市区的: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十四)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每年第一季度持身份证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生活保障费。
(六十五)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次性核定应缴费额,持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免缴。《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满后,经有关部门审核,仍具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资格的人员,持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继续免缴手续;不再具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资格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按时办理缴费手续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生活保障待遇,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缴费手续的,终止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持证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申请退还。申请退费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手续。
(六十六)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六十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及申请人资格审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年限、户籍性质、年龄、异地户籍迁入信息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部门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业务规范,并指导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服务室开展工作,核定应缴费用及发放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和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服务室负责受理参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协助办理领取资格认证和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办证手续等工作。

七、其他
(六十八)国家和省对本实施细则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九)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七十)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
(七十一)本实施细则贯彻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 23356164
41 230 57 158
4222658 152
4322359145
44 22060139
45 21661 132
46 21262 125
47 20863117
48 20464109
49 19965 101
50 195 6693
51 190 67 84
52 1856875
53 1806965
54 175 70 56
55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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