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卡的通告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推进智能交通等“智慧南京”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启用射频识别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卡(以下简称电子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初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机动车,在各上牌点环保窗口直接申领电子卡;已到年检期的本市车辆,经环保检测站检测合格后申领电子卡;未到年检期的本市车辆,需凭有效的纸质环保标志,到新车上牌点环保窗口或环保检测站申领电子卡。对车辆较多的单位可预约上门集中安装服务。

二、电子卡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类,核发标准与纸质环保标志相同。

三、本市机动车均可免费申领电子卡,电子卡由专业机构负责张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上端。

四、本通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