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0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西藏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