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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颁发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23日)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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