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鄂民政发[201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2011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011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提高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和优抚安置水平,着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按照这个总体思路,2011年全省民政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农村低保将再扩面20万人,重点支持贫困县市适度扩大保障规模,全省保障总规模达到220万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20%,平均提高1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补贴标准提高300元,集中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补贴标准分别达到2100元和1600元。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培育25所模范农村福利院。巩固城乡低保专项监察成果,全面打造“阳光低保”。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波动联动机制、低保标准科学调整机制。推进建立家庭收入核查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逐步将专项救助制度覆盖低收入群体。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困难。科学调整医疗救助政策,推进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定额“医疗卡”救助制度,实施慢性病患者门诊救助。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做好提高0-14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二、大力提高灾害应急救助及综合减灾能力
加快救灾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突发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和灾害救助。按照“未灾先动、闻灾快动”的工作要求,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和制定灾害应对工作方案,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和救灾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确保24小时内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切实做好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做好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和队伍建设,规范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乡镇一级探索延伸。继续组织开展好“5.12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营造防灾减灾氛围。继续开展争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活动,打造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精品。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支持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各地开展适度规模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继续参与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
三、着力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办养老机构在服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兜底保障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大力发展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收费差异化的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二是严格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孤儿养育、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重点推动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落实,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稳步实施“重生行动”项目。三是深入开展福利彩票事业“基础发展年”活动,继续深化“四个转型”,着力加快“五个建设”,全年福彩销售额力争45亿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彩票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落实预算和审批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四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大慈善文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加强慈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支持基层和社会组织建设慈善超市、社会捐助服务站点,推进慈善活动经常化。建立慈善事业协调机制和慈善活动评价机制,加强对慈善评比表彰活动的指导。
四、切实规范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
一是继续做好全省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工作,响应民政部号召,在全省社会组织开展以“服务企业、促进发展;服务农村、促进增收;服务社区、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促进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四服务四促进”主题活动。二是切实推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诚信自律建设,提高公信力和服务水平。三是努力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请省政府修改《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加强民间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取消行业协会的前置审批,实行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做法,探索地市级登记同级异地商会的办法和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设业务主管单位的办法。五是探索武汉市城市圈内的行业协会突破地域限制开展除发展会员以外的活动运作模式,推行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五、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争取省委、省政府适时召开全省社区工作会议,加快社区居委会建设步伐,带动和谐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上台阶,努力开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新局面。按照不低于300㎡的标准,新建或改扩建500个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100个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进一步理顺社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行政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度,扩大“难点社区”治理试点。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积极争取省人大修订《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切实做好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精心指导好换届选举,对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村、难点村,要驻点指导。认真总结以往换届选举的成功经验,继续推行“一票制”、“两委交叉任职”、“选举观察员”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做到严格依法选举、按章操作。全面完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范围,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工作。
六、扎实做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严格落实优抚对象提标文件精神,加强优抚经费管理。继续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确保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一站式”结算服务体系。在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全省重点优抚对象住房现状的基础上,选择试点探索建立涵盖城乡、分类施保、体现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深入开展双拥创建活动,命名表彰第八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二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城乡退役士兵培训率达到80%以上。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妥善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军休“双和谐”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军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和安置计划下达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按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稳妥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丰富军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七、努力创新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一是建立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全面完成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建立实时在线监控系统。二是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健全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强化联动协作,落实救助政策,加强救助服务,发挥救助管理工作的综治维稳作用。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步伐。继续引导推动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建设。三是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全省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费用,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的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护体系。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防止炒买炒卖。四是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做好乡镇地名设标、地名规划的收尾工作。加强信息化服务,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推进第二轮界限联检,深入推动平安边界建设。
八、进一步健全民政管理体制和民政事业发展机制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以法制来保障和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应急体制能力建设,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三是加快“数字民政”建设力度,提升民政业务科技水平。四是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做好民政领域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开展专业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和信息管理工作,完善社工人才保障体系。五是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六是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服务设备,提升服务功能。在进一步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投入。采取政策优惠和放宽市场准入的办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七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1年民政工作任务繁重,使命光荣,全省民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改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机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扎实推进民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