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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上网电价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1]44号)


海口中电新能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文昌市建设局、海南电网公司:
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2×12000千瓦时发电机组和文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1×6000千瓦时发电机组属于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上网电价为0.627元/千瓦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价格高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接网费等,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统筹补贴。
本通知自发电厂上网抄见电量之日起执行。

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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