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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南交通大学请示有关研究生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1]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南交通大学请示有关研究生收费政策问题的复函
(2011年1月25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1〕100号)


西南交通大学:

你校《关于工商管理硕士(mba)及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收费标准调整的请示》(西交校计财〔20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2010年,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规定“今后2年上述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因此,你校研究生收费仍按2006年向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的标准执行,暂不作调整。

二、根据我们的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在适当时间会同省教育厅对高等院校进行调研,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再对高校研究生和本专科学分制收费政策进行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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