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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厦财教[2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1〕5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劳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等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0〕102号)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闽财教〔2010〕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学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和对象

1、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2、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6%确定。

3、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其确定范围分为:

(1)2010年秋季以前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仍按照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人社部函〔2009〕272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类的所有专业,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加工制造类的林产化工、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专业;医药卫生类的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

(2)201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的所有专业;资源环境类的水文与水资源勘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源与新能源类的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专业;石油化工类的林产化工专业;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和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

(三)免学费补助办法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

1、公办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因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2、对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收入有困难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一、二年级补助标准给予50%的补助。

3、对民办学校补助方式由财政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同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的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财政按照每生每年统一补助标准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为: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6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30%比例对各区给予补助。

二、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区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筹措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费15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以规范。

(四)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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