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扎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加强资金保障,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监察、保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一)进一步充实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根据系统已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不断充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对2011年1月1日以来新生成的政府信息,按照随生成随公开的原则,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条例》颁布以来的存量政府信息,在2011年3月31日前逐步清理并公开;对《条例》颁布以前的存量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事项的公开工作。进一步做好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或细则,重点公开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方便公众查阅。
(四)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三、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单位)按照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本行政机关网上和现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做到公正、高效、便民,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受理公众通过网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行政服务场所,条件具备的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受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规定不予提供。
(五)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搜集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八)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九)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网站建设,切实把政府网站建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对技术陈旧、多年没有改版建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网站要尽快进行改版建设;未建设网站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建成开通。认真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的设置和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页面的有效链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重要媒介,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在线投稿渠道。未申请账户的市政府部门单位,要于2011年1月31日前与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刘健,联系电话:8388277)。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的县区,要继续完善功能,提高水平;尚未开通的县区,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抓紧建设,2011年3月31日前建成开通。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按照《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严格保密审查程序。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本级保密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对《条例》和《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三)建立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必须经过本部门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四)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督查考核范围。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实行月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发布上一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符合《条例》和《办法》的具体要求。
(三)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研究解决,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依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应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
(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扩大社会影响,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