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1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3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4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5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附件1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011年)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现年龄 (截止到2010年 12月31日) | 周岁 | |||||||||||||||||||
社会保障 号码 |
| 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 | 年 月 | 退休(职) 类 别 |
| 退休(职)时 间 | 年 月 | |||||||||||||||||||
缴费年限 | 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人员 | 军转干部 | ||||||||||||||||||||||||
年 月 | 技术职称 (等级) | 评定时间 | 聘用时间 | 转业时间 | ||||||||||||||||||||||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 | |||||||||||||||||||||||
艰苦边远地区人员 | 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标准 | |||||||||||||||||||||||||
省内艰苦边远地区 (ⅰⅱ ⅲ 类)类别 | 省外艰苦边远地区人员类别 | 退休人员 | 退职人员 | |||||||||||||||||||||||
参照省内类别 | 高于省内类别 | 元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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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调 | 专业技术人员 | 高龄人员 | ||||||||||||||||||||||||
按固定额增加 | 按基本养老金 水平4%增加 | 按缴费 年限增加 | 2000年年底前 退休增加 | 2001-2009年底前退休增加 | 2010年度 内退休增加 | 按年龄增加 |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
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增加 | 军转干部 拉平人员 增加 |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增加 | 2010年年度内年满70周岁享受最低养老金人员 | |||||||||||||||||||||||
退休人员增加(不含“五七工”、“家属工”) | 退职人 员增加 | 2010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 “五七工”、“家属工” | ||||||||||||||||||||||||
按高标准缴 费人员增加 | 按低标准缴 费人员增加 |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
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 | 元 | 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 | 元 | |||||||||||||||||||||||
单位 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符合2011年调待条件。其基本情况已在我单位进行了公示,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盖章) 2011年 月 日 | |||||||||||||||||||||||||
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 按冀人社发〔2011〕3号文件规定,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元。 经办人:(盖章) 2011年 月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 经办人:(盖章) 2011年 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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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不含取暖费)。
2、出生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审批表和信息表中记载为准。
3、外省高于省内艰苦地区类别的填“高”。
4、本表一式三份,个人档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填报地区、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调整方法及群体 | 范围及条件 | 人数 | 月增加额(元) | |||||
| (一) 普调 | 2010年底前退休、退职人员 | 1 | 按固定额增加 | 退休人员 | ||||
| 退职人员 | ||||||||
| 2 | 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 | |||||||
| 3 | 按本人缴费年限 | |||||||
| (二) 特调 | 专业技术人员 | 1 | 2000年底前退休 的高级科技人员 | 正高 | ||||
| 副高及高级技师 | ||||||||
| 2001-2009年底前退休的高级科技人员 | 正高 | |||||||
| 副高及高级技师 | ||||||||
| 2010年当年退休 的高级科技人员 | 正高 | |||||||
| 副高及高级技师 | right | |||||||
| 高龄人员 | 2 | 按年龄增加退休(职)人员 | ||||||
|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 | 3 | 省内 | 退休(职)人员 | right right right right right right | ||||
| 增加额 | ||||||||
| 省外 | 退休(职)人员 | |||||||
| 增加额 | ||||||||
| 军转干部拉平人员 | 4 | 军转退休(职)人员 | ||||||
|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增加 | 5 | 退休(职)人员 | ||||||
| 2010年年度内年满70周岁享受最低养老金标准退休、退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 | 6 | 退休人员 | ||||||
| 退职人员 | ||||||||
| 2010年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 上的“五七工”“家属工” | 7 | 按高标准缴费人员 | ||||||
| 8 | 按低标准缴费人员 | |||||||
| 合 计 | ||||||||
说明:1、此表与花名册一同上报;
2、在册与死亡人员分别汇总上报。
3、合计中人数为符合本次调待条件的人数,不是累加数。
附件3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填报单位:
| 序号 | 社会保障号码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现年龄(周岁) |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退休(职)类别 | 退休(职)时间 | 缴费年限 | 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 | 专业技术职称 | 军队 干部 转业 时间 | 艰苦地区工 作人员艰苦 地区类别 | 普调增加额 | 特殊群体增加额 | 调整增加合计 | 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 | 备注 | ||||||||||
| 职称 名称 | 评定 时间 | 聘用 时间 | 省内 | 省外 | 按固定额增加 | 按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 | 按缴费年限增加 | 专业 技术 人员 | 高龄 人员 | 艰苦 边远 地区 人员 | 军转 干部 拉平 人员 |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 | 满70岁 享受最 低标准 人员(含五七工、家属工) | |||||||||||||||
说明:1、此表与个人审批表、汇总表一同上报,与汇总表一同存档。
2、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劳资部门各存一份。在册人员与死亡人员分开填报,死亡人员在备注中注明去世时间。
3、各单位上报时,同时上报本表电子文档。表中各项目不得删除、不得调整次序。
附件4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填报地区、单位:
| 单位 | 普 调 | 专业技术人员 | 高龄 人员 | 艰苦边远地区 的退休人员 | 军转干部 拉平人员 |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 | 2010年年度内 满70周岁享受 人员最低养老 金标准(不含 “五七工”、 “家属工”) | 2010年年底前 年满70周岁及以 上“五七工”、 “家属工” | 调整 前月 人均 养老 金 | 调整 月增 加合 计 | |||||||||||||||||||||||||||||||
| 按固定额 | 按基本养老金水平 | 按缴费年限 | 正高级职称 | 副高级及83年9月前中级以上职称 | |||||||||||||||||||||||||||||||||||||
| 省内 | 省外 | 按高标 准缴费 人员 | 按低标 准缴费 人员 | ||||||||||||||||||||||||||||||||||||||
| 退休 人数 | 月增 加额 | 退职 人数 | 月增 加额 | 月增 加额 | 退休人数 | 月增加额 | 退职人数 | 月增加额 | 2000年底前人数 | 月增加额 | 2001-2009年底前人数 | 月增加额 | 2010年年度内人数 | 月增加额 | 2000年底前人数 | 月增加额 | 2001-2009年底前人数 | 月增加额 | 2010年年度内人数 | 月增加额 | 人数 | 月增加额 | 人数 | 月增加额 | 人数 | 月增加额 | 人数 | 月增加额 | 人数 | 月增 加差额 | 退休 人数 | 月增 加额 | 退职 人数 | 月增 加额 | 人数 | 月增 加额 | 人数 | 月增 加额 | |||
| 市本级 | |||||||||||||||||||||||||||||||||||||||||
| ××区 | |||||||||||||||||||||||||||||||||||||||||
| ××县 | |||||||||||||||||||||||||||||||||||||||||
说明:1、各地、单位填报时,不得删除表中项目,不得调整项目顺序。各项目数值不能为空,没有的填“0”。
2、各市于3月10日前负责对市本级、县、区有关信息汇总后将本电子档发送省养老保险处备案。省直统筹单位报送调待方案时将表有关信息汇总以电了文档发送到省厅养老保险处备案,电子邮箱:sis@he.lss.gov.cn。
附件5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填报地区、单位 填报日期:
| 参加调整人数 (万人) | 月人均增加额 (元) | 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元)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总计 | |||||||
| 普遍 调整 | 合计 | ||||||
| 特殊 调整 | 合计 | ||||||
| 专业技术人员 | 正高 | ||||||
| 副高 | |||||||
| 2000年年底前退 休的高级科技人员 | 正高 | ||||||
| 副高 | |||||||
| 高龄人员 | |||||||
| 其他 特殊 调整 |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 | - | - | ||||
|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 - | ||||||
| 1998年9月30日前因工全残调整 增加不足145元退休(职)人员 | |||||||
| 2010年年度内满70周岁享受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 | |||||||
填表说明:
1.“特殊调整”和“其他特殊调整”栏月人均增加额,指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月人均再增加的养老金。
2.“调整前养老金”均指2010年月人均养老金,即实施普遍调整前的标准;“调整后养老金”指2011年调整到位后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3.各市于3月10日前负责对市本级、县、区表中信息汇总后将电子档发送养老保险处备案。
省直统筹单位报送调待方案时将表中信息汇总以电子档发送到省厅养老保险处备案,电子邮箱:sis@he.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