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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交客[201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交客〔2011〕32号)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

为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营,保障乘客良好的乘车环境,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沪交法〔2009〕1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世博后本市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总量控制

根据《关于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整治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世博期间暂缓实施的,并且已在市运输管理处备案的车厢视频广告合同可继续履行。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实行总量控制,世博期间保留视频广告的9089辆和恢复履行合同的车辆,在合同期满后都应当拆除视频设备并恢复车厢原状,不得新增发布广告的车辆。

二、设置规范

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设置必须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视频设备应安装在车辆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厢内其他部位不得设置;必须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视频设备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

三、加强监管

市、区(县)相关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车厢视频广告的日常监管,督促有关企业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并根据报备的广告合同,监督行业的车厢视频广告设置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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