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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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