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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报批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桂发改规划[201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报批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规划〔2011〕114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自治区“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依据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报批办法。

一、审核内容

对重点专项规划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专项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是否符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精神,是否体现了“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具体要求。

2. 专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目标值是否符合“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是否与“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具体目标要求相一致。

3. 专项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重大项目是否具体落实到专项规划中。

4. 专项规划实施的具体内容是否提出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等工作环节的安排。

二、提交材料

各重点专项规划在提交审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规划文本(含重大项目表等附件)。

2. 规划编制说明。

3.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4. 相关部门衔接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5. 其他材料。

三、审核报批程序

1. 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牵头单位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10份纸质文件),提出审核申请。

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牵头单位。

3. 牵头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牵头单位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审批,重要的重点专项规划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由自治区主席审批。

4. 重点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牵头单位联合印发并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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