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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33号)


临沂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临价格发[2010]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的规定,核定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项目1×3万千瓦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5元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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