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临沂发电公司污泥干化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临沂发电公司污泥干化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31号)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污泥干化焚烧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节能减排,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5、#6机组掺烧污泥发电,自试行期满后,掺烧电量仍按上网电量的12%确定,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594元的标准;其余电量按现行每千瓦时0.4236元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你公司应完整保留污泥掺烧相关数据及资料,定期接受成本监审,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有效作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