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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禹城市新园热电公司生物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禹城市新园热电公司生物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30号)


德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1×15mw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正式上网电价的申请报告》(德价发[2010]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的规定,核定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1.5万千瓦生物质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满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其上网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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