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经济林种苗生产和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黔林种通[2009]2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经济林种苗生产和管理的通知
(黔林种通〔2009〕283号)


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

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是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特色经济林得到较快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和生态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经济林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强经济林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我省特色经济林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质种苗是经济林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发展经济林,种苗是基础,品种是关键。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种苗基础较为薄弱,特别是优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与经济林发展的需求矛盾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经济林种苗品种不清、用种混乱、价格虚高以及采购环节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国家投资效益和农民的预期收益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营造经济林前期投入大,栽植后一般要5-8年才能发挥效益,一旦选择的品种出现问题,将会给国家和农民造成重大损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尤其是种苗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优质种苗是确保经济林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种苗质量的好坏事关国家投资的安全和效益,事关国家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成效,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林业部门要把加强经济林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作为当前正在全省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发展,坚持好字优先,能快则快,确保经济林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大力培育地方优良品种,努力提高经济林优质种苗的生产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生态建设工程和新阶段扶贫开发力度的继续加大,我省经济林仍将呈快速发展的态势。要确保经济林的健康快速发展,各级林业部门必须把大力培育地方优良品种,努力扩大经济林优质种苗的生产能力作为林木种苗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一要根据当地经济林的发展规划,超前做好种苗项目申报的相关前期工作,加快国家已安排投资的种苗基地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尽快发挥投资效益,不断改善种苗生产基础设施;二要扎实抓好地方经济林品种的选优和省外优良品种的引种试验工作,对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开展良种的申报审(认)定工作;三要加快优良品种采穗圃和繁育基地的建设,强化现有经济林良种基地的集约化和标准化管理;四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优质种苗的培育,努力扩大特色经济林优质种苗的生产能力。

三、严格把好种苗采购调运的关键环节

由于林木种苗特别是经济林苗木具有适生区域的差异性大、品种真伪难辨和远距离调运难以保证成活等特殊性,各级林业部门在政府组织种苗采购的过程中,一定要当好参谋,共同严格把好种苗采购调运的各个关键环节。一是要优先采购经过审(认)定适合当地发展、并通过试验示范的林木良种(品种)以及地方优良品种,按照就地就近、尽量避免远距离运输的原则采购苗木;二是要严格把好种苗供应方的资格初审关,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持有《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同时还应提供良种(品种)的相关证明材料、苗木生产地点、土地承包或租赁协议、苗木生产规模和数量以及图文资料、近年业绩和销售推广地点等;三是种苗采购方除对拟供苗方提供的上述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外,还应组织到种苗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在对供苗方的综合情况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后,方可确定种苗供应商;四是采购的种苗单价必须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用苗苗木最高限价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五是林木种苗的调运、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大对种苗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林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
要严格实行经济林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种苗生产经营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要加强对经济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从生产经营的源头把好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严格实行经济林种苗标签和档案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圃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标签,标签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并建立健全经济林种苗生产和销售档案;要大力推行“四定”,做到“三清楚”,即实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做到品种清楚、种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避免盲目发展、无序发展。
各级种苗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行经济林种苗质量检验、检疫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经济林种苗质量的检验、检疫和监督力度,在苗木调拨和出圃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林种苗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做到出圃必检,坚决杜绝假劣种苗流入市场。对以次充好、以一般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用户的种苗生产经营者,要依照《种子法》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