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办发[2009]7号)
机关各处、部、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报送登记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水平,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报送登记工作,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厅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调研和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通过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对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七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按照下述工作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和报送登记:
(一)起草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报厅办公室核稿。
(二) 厅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 政策法规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文件起草单位和办公室应当认真采纳政策法规处的审查意见。办公室或者文件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厅办公会讨论。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厅办公室提请本厅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五)规范性文件经厅办公室编号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4份并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等文本资料1份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政策法规处。
(六)政策法规处经复核后起草报送登记报告,经厅领导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文本等资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登记。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的,起草单位不得再改动,并按照发文规定印制和发布,并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取得登记号前,起草单位不得发布文件。
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在省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政府公报公布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终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失效日期。
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提请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政府登记,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政策法规处应当每两年清理一次全厅的规范性文件,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厅办公会议审议。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十四条 本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提出整改建议,厅监察室监督执行。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厅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经审核、审查,擅自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的;
(三)在接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登记情况检查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十五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8日发布的《湖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