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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市[2009]6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市〔2009〕6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廉租住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顺利实施,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招投标监督、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是否存在未办理“一书两证”就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问题;是否存在未经放线就擅自开工、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是否有规避招标情况;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人是否有明标暗定、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无违法分包或肢解工程情况。

(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是否符合要求;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到位是否符合要求。

(五)工程项目是否交纳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现场是否按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总(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六)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与施工承包合同是否一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等情形是否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是否存在采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七)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否存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及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

(八)农村危房改造是否按照《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09〕459号)的各项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是否已拨付到示范县,各示范县是否制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改造任务在年底前能否基本完成。

二、检查方法

检查以设区市定期检查为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由设区市建设局牵头,组织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检查,要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总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业务处室。省检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资料查验的方式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认真自检自查,准备好各种相关材料。

二是全面检查。要对辖区内所有廉租住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项目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是总结经验。在纠正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同时,要认真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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