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70号)
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7号)的要求,并经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7号)和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评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省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促进省政府及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执行力建设的长效机制。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确责、履责、问责”的政府责任体系,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岗位职责以及每个岗位的能力席位标准,加强和改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考评、公务员考核和行政问责工作,规范省政府各部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率,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三)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创新争先的工作热情。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调动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特设、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并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好本部门目标的实施。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为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效能建设目标、争先创优目标四类。
重要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被考评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
共性工作目标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出的、所有纳入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新农村建设、信访工作、法治湖北建设、人才工作等十一个方面的目标,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效能建设目标是对被考评部门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的项目。
争先创优目标是被考评部门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提升形象、超额完成任务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标。
第七条 职能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本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职能目标确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
(二)奋力争先、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或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不好量化的目标,也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准确、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以及在全国的排名、位次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描述,以便于检查考核。
(四)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目标制定要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九条 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
(一)年初,被考评部门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要求拟订本部门重要职能目标(草案)。重要职能目标不超过十项。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职能目标实行四审制。先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被考评部门报送的职能工作目标(草案)进行初审;再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目标审核小组进行复审(主要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目标与全省的目标是否衔接,目标是否过低或过高,是否具有竞争性);然后提交省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三)签订《目标责任书》。被考评部门职能目标确定后,连同共性目标形成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被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省考评领导小组名义统一行文下达。被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后,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各部门要迅速对目标进行分解,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被考评部门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各被考评部门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监督、检查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被考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并将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省考评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被考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共性目标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分成若干小组,对各被考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测评。
第十三条 集中检查测评的方式和内容。
集中检查测评采取听(听汇报)、查(查报表和原始记录及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检查)、核(对各部门自查评分情况进行复核)、议(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组织被考评部门干部、群众对本部门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测评,分出若干档次)等办法进行。检查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集中检查测评结束后,应对被考评部门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由集中检查测评形成的职能目标、共性目标考核得分情况和效能建设目标、争先创优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得分情况,以及平时工作情况(含日常检查和年中抽查)综合汇总决定。
职能目标考核得分、共性目标考核得分、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各按百分制计分,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得分按150分计分,然后再按一定的权重计入百分制,其中:职能目标分值占44%、共性目标分值占21%、效能建设目标分值占15%、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按实际得分加分。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44%+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1%+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得分(150分为满分)×10%+第三方评估得分×20%+争先创优得分。
第十五条 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共性目标的考评办法及评分标准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下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评不达标的部门,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实行单项工作“一票否决”,扣除该项工作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部门经批准调整后的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六条 效能建设目标考核。
(一)每年根据省政府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设置若干效能建设目标。2009年效能建设包括值班信息和应急处理、会议文件批示落实情况、公文办理、建议提案办理、行政效能监察、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九个方面的目标,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二)效能建设目标分别由目标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评计分细则,年终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
第十七条 争先创优工作考核。
加分项目由被考评部门自行在次年1月中旬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作为加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具体分数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确定。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由有关方面领导和服务对象对被考评部门所作的客观评价。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分部门、分对象开展:
第一类部门: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3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70%。
第二类部门:直接为省政府领导服务的参谋议事办事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7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30%。
(一)领导评估分省“四大家”在职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个层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在职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服务对象评估。按照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并从被考评部门自报的服务对象名录和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公共名录中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由省考评领导小组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考评结果向被考评部门通报。被考评部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各被考评部门各项考核得分的汇总工作,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年度综合考评分为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先进单位三个档次。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划定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三)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达标单位总数4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其达标单位总数的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占其达标总数的40%左右,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占其达标总数的30%左右。
(四)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再提交省考评领导小组审核,最后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先进单位建议名单还要进行公示后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先进单位的,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并按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12月份一个半月工资额的奖金总额给予奖金。对达标单位,则按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12月份一个月工资额的奖金总额给予奖金。奖金总额拨付到各单位后,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二条 未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提请省考评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评结果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00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效能建设
目标和争先创优项目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目标和争先创优项目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一、关于效能建设目标(150分,在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分值中占15分)
效能建设目标共九项,实行基准分与扣分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相关考核单位根据各被考核部门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照考核计分办法进行扣分。除效能建设目标发生“一票否决”情况外,每项最多扣完该项基准分。
(一)政务值守、重大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考核)。
1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国家或省领导点名批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20分。
2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班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联络畅通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3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及省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上报),造成应对工作被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4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下达的通知、指令和任务,没有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5没有专题组织学习公共危机管理或《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应急管理知识,或没有按规定加强“一案三制”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评估分析的,扣2分。
6.当月没有完成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的,每月次扣0.5分。
7.全年由本部门组织撰写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篇,每少报1篇扣1分。
(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以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基准分30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1对于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省委常委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的,凡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3省政府办公厅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够,造成落实中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2分。
5对省委、省政府当年确定重大专项工作落实不力的,扣1-5分。
(三)公文规范及办理时效(基准分15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文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考核)。
1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以及抽查各部门的下行文和平行文,发现公文各要素标识不准确、运转程序不规范、文字表述有明显错漏的,每件扣1分。
2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回复意见,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次扣3分。
(四)建议提案办理(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无规章制度的,扣2分。
2.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协调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每件扣2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委员的,每件扣0.5分。
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0.5分。
5.未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见面、沟通的,每件扣0.5分。
6.省重点建议提案现场办理工作方案报送不及时、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
7.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扣1分。
8.未按时在网上签收建议提案的,每件扣0.1分,累计最多扣2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在网上答复的,每件扣0.5分,累计最多扣5分;代表委员在网上反馈办理意见,未及时在网上回应的,每件扣0.2分。
9.未按要求在8月底前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扣1分。
(五)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20分,由省监察厅负责考核)。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3分。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3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2分。
4不能及时按规定服务省政府直通车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被企业和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5违反中央及省新增投资政策规定被查实的,每起扣2分。
6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不能及时完成中央及省部署的各项专项治理(清理检查)工作任务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
7未按照鄂办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建立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的,扣3分。
8部门(含下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未实行“一站式”办公的,或其下属单位未进入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扣2分。
9未在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在网下办理事后网上补登,逃避电子监察的,扣1分。
10.按照《省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电子监察评估暂行办法》,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按比例予以扣分,总扣分值7分。
(六)依法行政工作(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1未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扣1分;未提供推进依法行政具体工作相关记录的,扣1分。
2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做出决策的,每件扣2分。
3未按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要求起草和及时报送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及说明的,每件扣2分。
4经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执法严重不适当的,每件扣3分。
5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被省政府撤销、变更的,每件扣3分;经省政府法制办提醒后自行撤销、修改的,每件扣1分。
6行政复议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扣3分。
7未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基准分6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负责考核),按照《2008年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考核计分。
2规范性文件报送(基准分4分,由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按未报文件数与应报文件数百分比扣分,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
(2)未按时报送文件的,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
(八)能力建设工作(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能力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
1对能力建设活动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能力建设活动规定动作的(包括制定并实行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省能力建设办公室统一测试时缺考、弃权、不及格,制定单位和个人能力提升计划等),扣1-3分。
2在能力建设活动中没有就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问题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开展群众评议的,扣2分。
3没有采取案例讲评、业务竞赛、工作交流等形式提升履职能力,没有按要求报送案例、参加优秀案例评选的,扣1-3分。
4没有按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制定能力席位标准的,扣1-3分。
5没有制定本部门业绩考核办法和激励与约束措施的,扣2分。
6没有按要求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在省能力建设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中有不遵守学习纪律行为的,扣1-3分。
7没有按要求建立本部门行政问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决策责任追究制、信访接待等制度的,扣3分。
8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对履职能力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没有按相应规定采取对应措施的,扣2分。
(九)调查研究工作(基准分5分,由省委政策研究室会同省政府研究室负责考核)。
1.没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调研任务(含省委、省政府年初确定的目标责任分工的调研项目;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并纳入督办范围的调研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项目等),每项扣1分。
2.没有将调查研究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程,没有建立完善调研工作制度,没有制定年度调研计划、确定年度调研课题、明确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没有保障调研工作经费,每项各扣0.5分。
3.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研时间少于两个月,扣0.5分;少于一个月,扣1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效能考核全部分值,并取消评先资格: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的。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或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处,经调查属实,给我省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关于争先创优加分
争先创优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一)获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包括科技奖励,下同)分别加1分、0.5分,全面性工作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75分、0.5分,单项性工作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
(二)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分别加0.3分、0.1分,全面性工作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单项性工作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1分、0.075分、0.05分。
(三)主要职能目标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0.01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对在工作创新、破解难题、优质服务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对提升湖北形象、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视情况加0.1至0.5分。
(四)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计算。
三、有关事项
(一)各考核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建立考核档案,提供扣分依据,在2010年1月中旬,将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二)各被考核部门若有加分依据,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
(三)本考核计分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考核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