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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铜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发[2009]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地方煤矿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等级划分
按煤矿现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将煤矿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矿井,b类为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c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矿井。

二、煤矿安全等级评定
(一)煤矿安全等级评定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铜川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预评。对预评为a类矿井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对预评为b、c、d类矿井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二)评定标准。
1、综合评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a类矿井;
2、综合评分总分达到70-89分的为b类矿井;
3、综合评分总分达到60-69分的为c类矿井;
4、综合评分总分低于60分的为d类矿井。
(三)对拒绝接受安全等级评定的矿井,视为d类矿井。

三、煤矿安全等级管理
(一)煤矿类别实行公告制度,每年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在矿井口挂牌公示。
(二)煤矿安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三)对评定为c类的矿井,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达到b类标准,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评定为d类的矿井,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经整改达到b类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评定结果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如弄虚作假造成定性不准,以致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而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铜川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铜川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矿井名称:评定日期:
评定
项目

评 定 内 容

标准分

评 定 办 法

实得分

备 注

一、地面设施

3

1

1

1

6

二、安全生产管理

4

4

2、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未记录扣1分,记录不全或不规范扣0.5分。

4

4

(1)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从业人员经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

2、无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扣1分。

20

三、开采爆破

3

(1)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2)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3)在用井口均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坐标,技改井口经立项核准,且用途未擅自改变。
(4)使用液压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顶板矿压监测系统并正常使用。

4

3

10

四、通 风

5

(5)反风设施完善,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和反风演习报告。

5

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5

15

五、防治瓦斯

8

7

15

六、防尘防火

2

2

2

6

七、防治水

3

2

3

 

 

8

八、提升运输

7

2、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

10

九、供 电

4

3

3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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