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根据年初签订的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的设置
(一)重点工作目标。年初市局与各县(市)、区局(分局)签订的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年初市局党委与各县(市)、区局(分局)党委(党组)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
(三)争创先进工作目标。主要是反映各县(市)、区局(分局)在全国同行或全省全市同类工作中的先进性,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在考核时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审定。
二、考核办法
(一)重点工作目标总分80分。
1、各单位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分项进行自评和评分。
2、对于量化目标任务(同一工作有几个量化指标的只取其中一项),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超额完成任务数10%-30%内(含30%),加1分;超额完成任务数30%-50%(含50%),加2分;超额完成任务数50%以上,加3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扣分,其中未完成任务数10%内(含10%),扣0.5分;未完成任务数10%-30%内(含30%),扣1分;未完成任务数30%-50%内(含50%),扣2分;未完成任务数50%以上,扣除该项内容考核分。没有量化指标的单项工作目标,非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完成的,酌情扣1分,特别严重的扣除该项内容考核分。
3、考核内容中没有职能分工的单位,不进行评分和计分。其总分根据其现有工作职能计算,最后以100分为标准按比例进行折算。
(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总分20 分。由市局监察室单独考核。
(三)争创先进工作目标实行加分制。以正式文件(复印件)或书面文字为依据,其它一律不加分。
1、主要工作或以本单位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国家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5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市级部门(含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
2、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级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国家部门推广的,每项加2.5分;被省委省政府推广的每项加2分;被省级部门推广的,每项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推广的,每项加1分;被市级部门(含领导小组)推广的,每项加0.5分。
3、政治、业务、综合等各项工作被国家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3分;被国家部门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2.5分;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2分;被省级部门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1.5分;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1分;被市级部门(含领导小组)领导批示表扬的,每项加0.5分。上述表扬不含领导讲话。
4、表彰、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奖励必须以文件为准。批示表扬以书面文字为准。
5、同一项工作获多项奖励或推广,按最高值加分,不重复加分。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
6、个人受表彰、科技成果获奖等一律不纳入加分范围。
7、b类单位争创先进加分项目最高分值不超过5分。
三、考核组织
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计财处负责人参加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总结、自评。各县(市)、区局(分局)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根据年初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进行自评打分,于2010年1月5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二)考核组考核。市局相关处(室、局)根据职能分工,对各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核实、打分,有加(扣)分的要说明理由;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根据自评打分和机关处(室、局)打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三)审定。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听取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辖区内违法用地比例高,影响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由于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完成的;由于工作失误,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集体信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奖惩措施
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的不同情况,对各县(市)、区局(分局)的考核分a、b两类进行。其中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鄞州、北仑、镇海为a类,海曙、江东、江北、东钱湖、科技园区、保税区、大榭、慈溪出口加工区为b类。在a类中取考核总分排列前3名的为优秀,在b类中取考核总分排列前2名的为优秀。除此外,总分在85 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在84-75 分的为合格,74 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以上的予以奖励。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9年国土资源系统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表(略)
2、2009年国土资源系统争创先进工作目标加分项目表(略)
3、宁波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按20分折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