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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二月)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是政府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改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低收人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相结合;要与建立以城镇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内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城镇人口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调整和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和提升城镇功能。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可以与棚户区改造资金打捆使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和工矿企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3、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置补偿,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严禁大拆大建。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5、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合理布局,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城镇和国有工矿建成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的连片平房及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包括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三线”企业、煤矿、林业、农垦、监狱系统、“城中村”、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重大地质灾害避让区域的平房和危旧楼房。
(四)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城镇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
(五)运作方式。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项目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坚持拆迁安置和维修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具备商业开发条件或基本可以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选择具有一定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改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棚户区建设项目;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负责拆迁、回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等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六)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以原地建设和就近安置为主。对符合房改条件但尚未参加房改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先房改,后安置,在补偿安置时考虑与房改政策的衔接。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方案要建立事前征询制度。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置补偿具体办法。
(七)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棚户区改造住房产权分为国有产权、企业产权和改造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形成;企业产权由企业自筹出资形成;私有产权由棚户区居民家庭通过购买取得产权。
鼓励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买住房产权,逐步实现完全产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无力购买建还面积以外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可按租赁方式租住,在有购买住房能力时逐步回购产权。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棚户区改造,筹集一批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家庭的需求。

四、建设标准与功能质量
(八)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九)功能质量。棚户区改造要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精心设计小区绿化,充分利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

五、政策措施
(十)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省财政(含中央补助)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市、县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政府及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并在建安费用方面予以资助。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优先安排专项贷款资金计划,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土地使用权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
(十一)建立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将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收益、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出售房款等资金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融资渠道,建立长效的住房投入、产出及运营机制。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政府产权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管理维护,并进一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使更多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体受益。
(十二)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并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免除供电、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工程增容费和开口费。
(十三)落实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安置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需异地建设的,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对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应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六、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和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实施工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研究拟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规章草案,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实施效果评估;开展对相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和方案。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的摸底调查,建立低收人家庭住房档案工作,负责立项、规划、计划、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房屋分配等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腾空土地收益、商业用房开发收益、个人出资等项资金的归集。
(十五)编制规划计划。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建设应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投资计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改造实施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确保质量安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并根据各地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十八)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政策导向、工程进展等信息,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土地供应提供信息指导。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深人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积极作用、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使广大居民理解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支持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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