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审批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设立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审查办公室),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决策。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 新建公路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或者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以及跨径大于40米或桥长大于100米的桥梁养护工程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施工图的审批工作。其余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图审批由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公路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且应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有同等或者以上公路设计资质。

第七条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安排的审查人员须具备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的和工程设计经验。审查人员主持或者参与施工图设计(含复核、审核人员)的,应进行回避。
审查机构对审查结论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中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负具体审查责任。

第二章 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天津市颁布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二)交通部、天津市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详测详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是否齐全,文件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五)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三)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对初步设计执行情况的描述、设计图纸,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电算程序名称及版本);
(四)其它供审查的资料。
委托人对报送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委托人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查。
委托人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局总工签发的《咨询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后,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对第九条的审查内容有明确的意见表述,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审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结论应放在审查报告的正文首页,具体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过的全套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的封面和目录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盖。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或养管应及时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在修改、变更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方可使用。

第三章 施工图审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报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或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施工图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审查报告;
(二)加章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全套文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发放施工图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养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设计内容审批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批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图未经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或者施工许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适合由专家形式进行审查的情况)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公章)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安费投资额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资质 
工程概况 
综合意见经过对本工程施工图及修改、回复文件的审查,综合意见如下:1、采纳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2、详测详勘达到设计要求; 3、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4、施工图齐全,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5工程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适用审查合格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审查结论 合格或者不合格 
审查专家   专业  专业专业 专业  专业
     
项目负责人   (日期)


注:专家如有其它建议和意见,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会议纪要中体现。

附件2
(适合由专家形式之外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情况)
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公章)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安费投资额 
建设单位或者养管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资质 
审查机构 资质 
工程概况 
综合意见经过对本工程施工图及修改、回复文件的审查,综合意见如下:1、采纳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2、详测详勘达到设计要求; 3、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4、施工图齐全,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5工程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适用审查合格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审查结论 合格或者不合格 
审查人   专业  专业专业 专业  专业
     
审查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日期)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