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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受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医[201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受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医[2011]41号)


福建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闽价医【2010】25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的药品品种,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企业自行制定价格进行销售,同时企业应根据福建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相关规定向我局进行价格申报。

二、我省目前受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的形式为福建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出具的《福建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增补剂型规格)价格受理单》(以下简称为a类受理单)和《福建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未制定)价格受理单》(以下简称为b类受理单)。其中,a类受理单为我省以国家发改委和我局正式文件公布的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审核计算的药品价格;b类受理单为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尚未制定价格的,企业可暂按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的药品。

三、我省各生产经营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持a类或b类价格受理单至销地省(市、自治区)办理相关价格事宜。a类或b类价格受理单的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内如国家发改委和我局正式公布价格的,按正式文件公布价格执行,受理单自动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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