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来安龙头港和龙卧寺风电场上网电价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来安龙头港和龙卧寺风电场上网电价的函
(皖价商函〔2011〕27号)


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龙源来安龙头港风电场上网电价的请示》(安徽龙源〔2010〕120号)和《关于安徽龙源来安龙卧寺风电场上网电价的请示》(安徽龙源〔201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来安龙头港和龙卧寺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风电标杆上网电价0.61元/千瓦时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