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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11]10号)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格[20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11]10号 2011年2月21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4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62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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