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与《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统发〔2011〕4号)
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基层统计工作,省局决定2011-2013年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活动年。为保证活动目标任务的落实,制订了《黑龙江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从2011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促进全省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提档升级,推动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全面提升基层统计工作实力和统计服务水平。为搞好这次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提高”,以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强化机制建设为重点,努力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的基层统计队伍,使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为全省统计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和建设,使全省基层统计工作达到统计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信息畅通、数据真实、工作高效,实现统计人员专职化、统计工作规范化、报表台账标准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的目标。力争实现:县级统计机构验收全面达标,★★★级单位达到95%以上。乡(镇、街道)达标率90%以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网络,明确岗位责任,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其中,专职统计人员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实现70%的乡镇有独立的统计办公场所;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台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统计专用计算机,且全部实现网络互联;加大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实现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全省县级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活动。县级统计机构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可参照此“方案”组织实施。
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仍按《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执行。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主要内容是:
1.加强统计岗位(机构),完善统计网络。乡(镇、街道)政府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统计岗位可以一岗多人。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置统计站或统计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乡(镇、街道)政府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工作负全责。一般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1-2人,主要乡(镇、街道)配备2人以上。村(居)委员会至少要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统计调查任务。
2.加强统计人员管理。要选用热爱统计工作,事业心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如需调整,需征得县(市、区)统计局同意。
3.强化统计制度建设。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报表报送和审核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制度》、《统计资料使用与提供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所有制度必须公开公示。
4.加强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基础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两级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原始纪录完整齐全,切实做到“数出有源、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版台账,实现统计台帐的信息化、标准化。
5.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6.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2台微机,并形成与县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网的连接。专用微机联网率2011年达到60%;2012年达到80%;2013年达到98%以上。
7.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乡(镇、街道)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乡镇各个部门如农经、农机等,在对口上报主管部门时,需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重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数出一门。统计资料要装订成册,要有资料专柜,立卷归档。档案资料登记齐全,建立索引目录,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3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统计档案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年三年活动,依据当年工作的重点分阶段实施。
(一)县级
2011-2013年,继续实施对县级统计机构的动态考核管理,每个年度的10月至11月底,都要组织实施考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级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制定措施进行整改,直至2013年全部达标。★★★级优秀单位要达到95%以上。对★★级和★★★级标准县级统计机构,由县级统计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市(地)统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局设管处,省局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适时随机抽查。对★★★★级县级统计机构,依然采取“县级申请,市级考评,省级验收”的工作程序,达到四星级标准的省局统一颁发奖牌。
重点抓好两项工作:
1.抓好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地)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指导,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比及其验收工作。
2.巩固完善基础工作。各县统计机构要按照省局指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检查,对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工作,要进行完善和整改,已达到上一档次标准的可申请晋级。
(二)乡级
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考评,按照未达标、达标、良好、优秀单位四个档次评定。并进行动态管理,每个年度都要进行评比验收。达标和良好单位由县级统计部门检查验收确定,并实行“规范一个,考评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检查验收,考核验收结果报市(地)统计部门;优秀单位由乡(镇、街道)申报,县级统计部门初评,市(地)统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评验收,省局最终审定,对优秀单位省局颁发证书。省、市、县统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交流会,树立标杆,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经验和做法。乡(镇、街道)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每个年度按照工作的重点,分阶段组织实施。
2011年为基础建设规范年:
(1)制订“工作方案”。各县级统计机构要指导乡(镇、街道)制订本方案所要求的制度,以及配套措施。
(2)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一要设置统计岗位及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任务和要求,突出抓好基层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统计人员;二要建立和完善职责和制度。三要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工作必备的微机;四要完善和健全统计台帐、规范原始记录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版台账。
(3)抓典型,树标杆。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在“规范一个,考评一个,验收一个”的基础上,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对基层基础建设突出的乡(镇、街道),向市(地)统计部门申报,由市(地)推荐到省局,为今后两年更好地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树立标杆,推广和交流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成功经验。
2012为年重点推进年:
(1)自查整改。各县级统计机构要查漏补缺,纠正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重点查看统计岗位包括机构是否明确健全;统计网络是否健全完善;计算机及办公设备是否齐全,能否保证工作需要;统计记录、台帐是否建立;统计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2)组织初评和检查验收。各县级统计机构做好初评,市(地)统计部门对优秀档次的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3)总结和交流阶段。各市(地)、县(市、区)统计部门根据取得的基层基础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交流,把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2013年为巩固提高年:
(1)重点推进达标。对两年尚未达标单位要制定措施,实施整改,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全面完成。
(2)检查验收。全面做好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检查验收,力争实现达标率90%以上。
(3)全面总结表彰。全面总结统计建设年所取得的经验、成果。省局对在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镇、街道)标兵单位颁发证书,表彰奖励。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全力推进“三个提高”的重要抓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统计局成立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具体人员为:
组 长:李玉涛
副组长:刘树胜、孙立武、葛新、刘彪、王怀生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室、设管处、法规处、综合处、核算处、农村处、工交处、投资处、贸易外经处、人口就业处、社科处、能源处、人事处、财务处、教育中心、计算中心、普查中心、局调查总队。
设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管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
办公室主任:葛 新
办公室副主任:潘晓江
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抓好推进落实工作。
(二)大胆实践。要紧紧围绕“三个提高”,勇于突破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思想桎梏和制度约束,积极开展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和手段创新。要充分调动基层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找到新办法,闯出新路子,积累新经验。
(三)注重实效。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突出工作实践,注重取得实效,要把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同统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真正得到提升,统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比标准》,另行颁布。
黑龙江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各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活动。县级统计机构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可参照此“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统计组织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统计岗位(机构)。乡(镇、街道)政府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统计岗位可以一岗多人。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置统计站或统计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乡(镇、街道)政府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工作负全责。第四条 对统计人员要求:
(一)乡(镇、街道)政府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一般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1-2人,主要乡(镇、街道)配备2人以上,各村、居委会(社区)配备1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二)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三)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各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任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做到准确、及时、连续、齐全。
(三)基层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
第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制、统计报表审核和报送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制度、统计资料使用与提供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二)各项制度公开公示。
第三部分 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七条 实施统计调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据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对非法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一)数据采集
1. 建立历史和进度统计台帐(电子台帐)。统计台帐以统计原始记录或村级报表为依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台账用墨水笔填写,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2.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说明。
(二)数据处理
1. 统计人员接收报表后,要认真审核,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或更正,统计员不得擅自修改基础数据。
2. 检查相关指标是否衔接、吻合,计量单位以及平衡、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无漏填项目等。
3. 对于增减趋势与宏观经济形势不符,月度、年度间增减速度不衔接;产值、产品产量增减过大;相关指标数量或增减幅度相差过多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查询核实。
(三)数据上报
1. 纸介质报表填报或打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磁介质或网络传输、无病毒、有保密设置以及情况说明等。填报电子报表,不得擅自修改电子报表格式、主宾栏指标、计量单位等。统计报表还要填写报表日期、填表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统计数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2. 统计人员在报表报出后订正期内必须坚守岗位,对上级统计部门查询出的问题及时核查,并按要求及时答复。
第八条 统计数据管理:
(一)乡(镇、街道)政府统计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制度,对于重要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二)属于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调查资料,不得泄露。
第九条 统计资料管理:
(一)所有统计资料要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主要有: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主要统计文件和会议材料等。
(二)于次年3月底前将所有统计资料归档管理,并建立索引目录。
第四部分 统计保障体系工作规范
第十条 有办公场所,有条件的可建独立办公室。第十一条 配备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资料卷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与县以上统计部门联网,实现统计报表网络传输。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