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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电字[20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电字[2011]3号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各支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国家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向农民宣传,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春耕在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加强对化肥、农膜等春耕备耕物资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力度,为搞好粮食生产和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1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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