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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汲取“糖脂宁胶囊”假药案件的深刻教训,切实保障全市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5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维护市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查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组长: 李光辉 副市长 副组长: 魏志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西日甫江·伊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艾合买提·哈斯木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先勇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理论处处长 刘代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木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买买提·克依木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卫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琳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杨继勇 米东区副区长 廖文钰 天山区副区长 李虹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任秀娟 新市区副区长 李新奕 水磨沟区副区长 张新强 头屯河区副区长 王永强 达坂城区副区长 黄勇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庞彬 市整规办主任 杨富强 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卫兼任(联系人:李 颖、李兴琪;联系电话:0991-2334366,2329771;传真:2844212)。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落实工作计划,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沟通和有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各类药品广告发布媒体,重点检查专科门诊、个体诊所及城乡结合部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二)整治重点。 1.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4.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经营活动。 5.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 6.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专版”、“专题片”、“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专题讲座”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宣传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 (4)使用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意识,切实加强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到部署及时,组织得力。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尤其是降糖类、壮阳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随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要严厉打击利用各种学会、协会及专家义诊的名义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租借医疗机构用房推销药品的违法案件;开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批准文号产品等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在“义诊”等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的人员,要及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并将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五)公安机关要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六)整规办要加大对重大药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 (七)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及时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告知有关媒体。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八)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影视、报刊发行单位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广告发布环节审查制度,广告审查员要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防止违法药品广告(尤其是刊载的外地邮售药品广告)误导患者。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6日-3月20日)。 各区(县)分别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区(县)的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5月15日)。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集中整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各种违法行为,切实达到整顿规范的目的。各单位每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检查阶段(5月16-5月31日)。 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5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25日-5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区(县)和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要按照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我市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在采取“拉网式”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以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宣传、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开展工作,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整治合力。 (四)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定期发布药品安全信息,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各族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药品安全、人人重视药品质量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和舆论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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