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近年来,我市适应新形势要求,在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把握基本原则和程序,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流转,要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
(一)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
(二)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
(三)坚持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公平确定。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坚持集约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遵守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不得闲置浪费。要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控制作用,衔接好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城乡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四集中”政策,引导工业向园区适度集中,人口向城镇适度集中,住宅向社区适度集中,耕地向大户集中,以集中布局实现集约发展。
(五)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对象和程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尊重和保障务工经商和外出打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工经商或离开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征得承包户同意后,可将其承包地经营权依法有偿流转。
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如需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前提下,可与承包地的农户协商租赁其承包地。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代种不超过一年为代耕代种。承包方可在承包期内的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流转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在未经农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防止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代种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由转让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签证手续,并由当事人持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到县级人民政府承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工作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
县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能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
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服务。
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土地流转的协调、指导、监管等工作,组织培训业务人员,保证土地流转工作正常运转。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主体
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壮大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是调动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注重培育和健全权利平等、共同参与的土地供需市场主体。
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措施,为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围绕做大做强“平凉红牛”、“平凉金果”两大主导产业和药材、蔬菜、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开展土地流转,鼓励土地向果品、草畜、瓜菜等优势产业集中,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形成规模经营;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创办等带动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围绕养殖小区建设组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养殖。
各县(区)要建立一个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示范乡(镇),市上要建立市级示范点。通过典型引导示范、权益维护保障、流转效益对比等方法,提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识水平,调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探索路子。
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落实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台账、农户承包地台账、土地流转台账、集体机动地台账,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农村土地汇总表“四账两表”管理制度。基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搞好集体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二要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咨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办理;对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帮助予以纠正。
四要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村土地流转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公开及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要依法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两级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区)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全面熟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骨干队伍,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
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通过全面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农户认识到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不会丧失土地承包权,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调动农户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使土地受让主体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既维护自身的权益,又要确保土地流转农户的利益。要广泛宣传土地流转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形成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
七、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市、县两级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土地承包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土地流转规范化试点、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印发、档案管理、土地承包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规模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别在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土地流转工作。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要通过项目扶持和科技、劳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为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民转岗就业创造条件。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为土地流转积极开展融资信贷服务,支持土地流转。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要紧密结合各自农业农村发展实际、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试验、示范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工作动态,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