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安全生产年”有关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视频会议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194号)要求,决定从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开展生产经营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1. 结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检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督促检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销号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应急管理及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2. 结合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检查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以及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指导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5.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情况,对已发生事故的查处情况及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6.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是否对出入省通道加强了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
2.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 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
4. 是否存在边改造边生产的现象。
5.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6.是否存在“一证多厂”和“分包”生产等问题。
7.是否建立烟花爆竹原材料购买、使用及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及封签制度并认真执行。
8.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全员持证上岗。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的配备等情况。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并保持完好有效,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存储,是否有在库房内进行开箱和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流向登记及封签等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是否向零售网点和无燃放资质的单位及个人销售烟花爆竹a级产品。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0日-12月31日)。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开展动员部署,督促企业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各地检查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2月28日)。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 督查检查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专项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敏感期和事故易发期。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江川现场会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此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对自检不认真,违规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企业,一经发现要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逐级批发,严格产品封签制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严格执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合理布局经营网点,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工作要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因检查不认真、监管不到位、检查工作督导不力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各地要着力建立“打非”长效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之间加强联合,形成上下联动、集中统一、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综合监管的“打非”工作格局。要及时召开“打非”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一经查实,给予奖励。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坚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的宣传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利用烟花爆竹销售的有利时机,采取发放宣传册、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燃放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和提高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通过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
各州、市及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请于2010年2月3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杨春亮 联系电话:0871-8025590
传 真:0871-8025587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