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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荆南四河堤防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荆南四河堤防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荆南四河堤防加固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荆南四河堤防加固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松滋河(含松东河、松西河、苏支河、洈水河、庙河、新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的两岸堤防及涴里隔堤的中心线两侧各100米内区域。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不遵守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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