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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按时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逐步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省审计厅于2008年8月和2009年10月两次对我市所清理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认定,两次共认定我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债务余额为19,615.23万元。其中,“普九”债务额为4,061.53万元,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为15,553.7万元;债务本金19,030.24万元,贷款利息584.99万元。对上述债务,要在2011年5月31日前化解完毕。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现行“分级管理”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化解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市级以上政府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和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二)先制定计划后化解偿还。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偿还债务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偿还债务。

(三)严格审核。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偿还都必须在锁定的债务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执行化解偿还任务计划,要按程序和相关办法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后才能进行偿还。

(四)直接偿还到债权人。按照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额,需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三、化债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资金结构,多方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做好偿债资金的保障工作。除市以上财政专项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主要渠道是:

1.从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2.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当年超收和结余资金以及收回的债权收入应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4.对非税收入进行适当统筹,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5.盘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闲置教育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6.鼓励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对通过上述渠道自筹偿债资金仍然不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同时,要保证所筹集的偿债资金与审计认定的债务余额一致。

(二)按先后顺序偿还债务

根据“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明确化解偿还债务的先后顺序。在偿债过程中应按以下顺序进行: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等债权人较多和数额较少的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优先偿还有利息负担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线条清晰、手续齐全、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三)加强偿债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省以上补助资金采取按比例逐步拨付的方式,并预留10%,待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全部兑现。为此,必须加强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1.偿债资金使用专用预算科目核算。具体使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专用预算科目进行核算,偿债资金不得挤占教育正常支出。

2.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市以上财政的化债补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及有关部门筹集的偿债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偿债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方式,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四)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还债务资金支付审核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债权人申请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财政内部的农村综改部门,下同)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

2.对学校向学生个人借款及其他等因债权人数量较多,而由统一债权人代理登记的债务,统一债权代理人在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账户(存折)的同时,还要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供被代理债权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账户(存折),并将所代理登记的债务余额据实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被代理债权人名下,作为直接支付的依据。

3.对因学生未办理身份证,无银行账户(存折)的,由学校责成统一代理人对学生个人进行偿还。统一代理人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外,还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书,并将学生监护人领取偿债资金的收条报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备案。

4.偿债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5.严格执行偿债资金审批制度,县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实行主要负责人签发负责制。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偿还手续,及时登记账目和债务台账。偿还的债务必须具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项目情况表”、“审计认定签字”和还款财务凭证。与偿债资金支付有关的手续要全部建档,妥善保管。

(五)实行偿还债务销账制度

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偿还情况实行“销号制”,就是每偿还一笔债务,核实无误后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数据库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债务,销减一笔债务,直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全部销完为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度,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安排,财政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

(二)制定化债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制定的化债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和单位的化债实施方案,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化解偿还债务工作。

(三)落实化债责任制。为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偿还工作,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对此要明确化债责任、化债数额和化债时限,积极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四)实行化债进度动态监管。各县(市)区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及时向省、市反映化债计划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数额、按比例应承担化解偿还债务资金的到账等情况,以便及时下达偿债补助资金。县(市)区于每月末,要将本县(市)区偿债有关情况汇总后并形成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市将根据各县(市)区化债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材料,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化债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原始档案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生成的文件等基础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清晰反映债务清偿情况。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工作奖补资金的,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要把制止新债作为化债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朝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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