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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按照省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突出重点,分类进行,逐步推进,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的时段、范围和目标

从2011年1月30日起,在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149个乡镇卫生院、1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随之实施相关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进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服务人口并结合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条件与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单位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以其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以其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实行所有人员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前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当地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应占使用药物的80%以上。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药品,以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基本药物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要求,确保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将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对村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核编定岗,合理设置机构

县(市)区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

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执业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人员稳定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

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工作绩效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一定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六)取消加价,按零差率销售

依据2009年度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由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和县(市)区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

市县两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领导,制定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医改办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方案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机关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深入检查分流人员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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