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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商务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家电下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全面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根据国家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年第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家电下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全面有效落实家电下乡政策,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宁财建发【2009】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是指自治区依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等因素,对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市、县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正、操作便捷、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评比择优的方式。对评比产生的先进市、县、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补贴资金兑付率、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是指考核年度内平均每100户农村家庭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数量。
补贴资金兑付率是指考核年度内已兑付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数量占已销售补贴对象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比例。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是指考核年度内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宣传、培训情况;家电下乡审核兑付方式创新情况;家电下乡市场秩序情况等。
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是指考核年度内自治区接到的并经核实的各市、县未按规定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投诉数量。

第六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详见附件),满分100分。

第七条 考核加分项目为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补贴资金兑付率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得分依据全区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20分。前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全区排名后5名的市、县,额外加2分;前一年度农村家庭主要家电品种(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合计保有量全区排名前5名的市、县,额外加1分。
补贴资金兑付率得分依据全区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20分。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由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市、县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给出,分值为0-20分。具体评分办法:
1、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2分。
2、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3分。
3、市、县级财政及时落实资金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得3分。
4、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宣传及培训工作,视工作效果得3分。
5、加强销售网点管理,视工作效果得3分。
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视工作效果得3分。
7、创新工作机制,开展有利家电下乡工作的各项活动,视工作效果得3分。
上述3项得分分别乘以该考核项目权重后汇总得出各市、县考核得分额。

第八条 考核减分项目为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每发生一起投诉则相应扣减0.2分,汇总得出各市、县考核扣分额。

第九条 各市、县考核得分额减去扣分额后,换算为百分制得出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总得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x市(县)考核总得分=[政策执行情况得分×0.2+(21-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全区排名+额外加分)×0.3+(21-补贴资金兑付率全区排名)×0.5-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0.2]×100/20

第十条 自治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市、县考核总排名,并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

第十一条 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自治区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市、县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中央、自治区政策的,取消其评选“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的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进行,翌年3月前完成。

第十五条 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于每年12月末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市、县全年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家电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对各市、县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结合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反映的各项数据,依据家电下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进行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

第十七条 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各市、县正式通报考核结果。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对考核排名前9名的市、县,由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称号。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奖励经费时将重点向 “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倾斜。

第二十条 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报家电下乡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报送情况进行初审,报经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授予“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家电下乡先进工作者的评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排名后3名的市、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通报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县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报送考核资料不实的市、县,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奖励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家电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各市、县开展家电下乡相关工作的有关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整理、汇总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有关数据,组织落实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报送本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评选并报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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