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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3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京司发[2009]389号 2009年1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xinya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3号院3号楼1510号
负责人:胡金孟

二、批准《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638。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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