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京司发[2009]389号 2009年1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xinyang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3号院3号楼1510号
负责人:胡金孟
二、批准《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新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638。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