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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发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决定
(威政发〔20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保障政策性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年满28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另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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