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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回复氧气按流量计费有关事项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1]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回复氧气按流量计费有关事项的函
(2011年2月28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1〕154号)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
你院《关于应用气体质量流量计对医用氧气按流量计费的请示》(川妇幼院函〔2010〕44号)文件收悉。你们申报的应用气体质量流量计对医用氧气按流量计费,只是增加了计量设备,没有改变治疗方法,对患者没有新的治疗效果,不属于新的治疗方式,不能因计费方式的改变而加重患者负担。因此经研究,“氧气吸入”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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