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方案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11〕158号)
各有关产煤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发电企业、省煤业化工集团、西安铁路局:
为做好2011年全省电煤保障供应工作,确保陕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我委对全年陕西电网电力供需情况进行了预测分析,在总结历年省内电煤生产、供应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年电煤需求总量和电煤供应资源情况
(一)全年电煤需求总量。2011年,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电源供应能力、电网输送能力等多种因素,预计全省全社会用电量930亿千瓦时,增长9.4%,预计全省发电量975亿千瓦时(含外送),增长11.2%,减去水电、风电,陕西电网榆林各电厂以及省地方电力集团所属榆林电网机组发电电量等,陕西电网纳入到统一供应电煤的15户发电企业年发电量668亿千瓦时(含外送华中45亿千瓦时)增长11.46%,约需电煤3400万吨。考虑到热电厂冬季供热和适度增加库存等因素,全年共需组织供应电煤3850万吨,较上年增供550万吨,增长16.6%。
(二)全省电煤供应资源情况。2010年全省原煤产量3.55亿吨,2011年按增长15%预测,产量在4.1亿吨左右,但产能主要集中在陕北榆林,年产2.6亿吨,关中地区除彬长、宝鸡麟北矿区外,其它矿区产能增加不大。特别是目前担负供省内电煤主渠道作用的省煤业化工集团所属的黄陵矿业、铜川、韩城、蒲白、澄合等矿务局因产量有限,及承担省外重点煤炭供应任务等因素,可供省内电煤的资源依然有限。位于关中地区的其它各国有重点煤矿情况大体相同。
二、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各产煤市供应电煤的安排原则
(一)煤电双方必须足量签订全年电煤供应合同。我委已于2010年10月份安排部署煤电双方签订2011年的电煤供应工作,煤电双方必须尽快完成合同签订任务。特别是和地方煤矿的签约,必须引起各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当地煤矿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电煤供应合同。各发电企业要尽快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我委。
(二)我省境内所有符合生产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省内电煤供应的责任。省煤业化工集团所属煤炭企业和其它国有重点煤矿,要继续发挥省内电煤供应主渠道作用,全年电煤供应量应达到电厂需求量的60%,约2360万吨;各产煤市的地方煤矿(含外省来陕投资的煤矿)供应量应到达40%,约1490万吨。其中,咸阳市承担500万吨,渭南市承担350万吨,铜川市承担180万吨,宝鸡市承担100万吨,榆林市承担200万吨,其余160万吨为电厂零星采购。分月电煤供应方案见附表。
(三)积极推进陕北煤炭向关中地区电厂供应电煤工作。陕北榆林具有煤炭资源充足,煤质好的优势。充分、合理发挥新投运的包西铁路优势,努力增加陕北煤炭供关中地区电厂的供应量,陕煤化集团所属(控股)在榆林各煤矿要供应关中地区发电企业电煤710万吨。其中,安排大唐陕西发电公司所属各电厂400万吨;华电蒲城电厂150万吨;国电宝鸡二电厂50万吨;华能秦岭电厂70万吨;渭河发电公司20万吨;西安西郊热电厂20万吨,以改善和缓解关中电煤供应紧缺的状况。
三、关于电煤供应价格
2011年供应省内电煤的价格,要基本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省内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2011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880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保持我省电煤价格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10]154号)的要求,2011年省煤业化工集团所属煤炭企业和各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内电煤价格应基本维持上年水平,地方煤矿供省内电煤价格应参照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供煤价格上下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四、确保省内电煤供应的措施
(一)下达计划任务和履行合同相结合。在冬、夏两个用电高峰季节,我委将根据电厂的实际需求,结合煤电双方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的按月分解量,下达“点对点”的供煤方案。其它各月,电煤供应按照煤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总量均衡分解执行。
(二)加强监测分析、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力供需、电煤供应、电煤库存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协调解决煤电运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难点问题、突出问题跟踪督办,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态扩大。
(三)发电量计划安排和电厂存煤量挂钩。从2011年电力供需总量来看,我省电力装机和电量富裕,供大于需,且矛盾突出。为调动发电企业采购、存储电煤的积极性,从今年开始对电煤工作做得好,为陕西电网在困难时做出贡献的发电企业,适当奖励性增加计划内发电小时数。并在用电高峰期电煤供应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对计划内电量按照“煤多多发,煤少少发,多发以后月份不扣减,少发以后各月份不补”的原则执行,促进发电企业做好日常存煤工作。
(四)将各产煤市、煤电运各方和相关部门完成电煤供应情况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内煤电运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意见的复函》(陕组办发[2010]100号)的要求,为确保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的正常、平稳、有序运行,继续将各产煤市政府、煤电运各方和相关部门的煤电运保障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对因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首长问责制,追究责任。
1.我委于下年度1月份汇总各单位完成全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情况,并及时报省委目标责任考核办。省委目标责任考核办依据我委上报的各单位电煤供应情况,考核榆林、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政府和省国资委、省司法厅。具体考核分值由省委目标考核办确定后正式下达。
2.省煤业化工集团的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国资委考核,崔家沟煤矿、红石岩煤矿的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司法厅考核。
3.在每年年终考核时,对铁道部直属的西安铁路局,中央在陕的西北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各发电公司等企业,省政府将对电煤运输、电力保障供应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通报批评,并向主管的上级部门反映通报。
4.对在煤电运保障工作中出现失误、完成任务差、影响到经济运行的单位,取消在省内的各项优惠政策。
附件: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分月方案(略)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