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96号)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4号),被重新认定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且认定前后取得资质累计满2年的,可按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
二、不符合原有资质许可条件被降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自降级之日起满6个月,且降级前后取得资质累计满2年的,可按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
三、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单位,自准予延续之日起满6个月的,可按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