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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吉府办发[2009]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吉安市支行、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吉安市支行、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扎实推进全市“机关效能年”活动取得实效,保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3号)、中共吉安市委《关于印发吉安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发〔2009〕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市委全会及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行政效率提速提质为重点,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期限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构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限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目前全市各地和市政府各部门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由县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市本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便于监管、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到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凡市级和县级都可以许可的,一律下放到县(市、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当通过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依托吉安政务网,从现在起用1年时间,初步建成全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涵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有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的网上办理系统;建立具有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行为网上办理和电子监察信息数据库。(由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负责) (三)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体系。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联席审批制,为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无偿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包括在招商引资阶段,要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区域投资环境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寻找合作伙伴、投资场地,协调开展前期市场调研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招商信息等;在审批办证阶段,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无偿代理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的审批办证手续;在企业运营阶段,代理投资企业的各种变更手续,协助客商和投资企业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负责) (四)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各地、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五)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不能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每个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按照力争项目审批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最短、效率最快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负责)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有关部门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建立和完善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禁止将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由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六项主要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项工作组,分别是: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的综合协调组;由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牵头组织的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协调组;由市发改委(市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的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技术咨询组。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保障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进度。2009年3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是:市直各有关部门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30%,精简或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30%,改变审批方式,变审批为核准、备案;行政审批时间在去年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再缩减,必须达到省里要求的缩减30%。各部门按上述要求清理后,编制成目录,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径送市法制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在2009年4月底前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目录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该按上述工作进度和具体要求抓好落实。 (三)搞好协调配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各地、各部门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上级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上级部门下放给下级部门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地深入到一些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审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审改办,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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